欧洲市场金融工具监管 MiFIR
MiFIR监管实施MiFID II,即金融工具市场指令。随附的欧盟规定MiFIR要求在第26条第6款中申请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
根据《金融监管法》第26条规定报告交易的义务。
1. 投资公司办理金融工具交易时,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报完整、准确的交易详情,且不迟于下一个工作日结束时。
主管当局应根据指令2014/65/EU第85条,建立必要的安排,以确保这些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方面最相关市场的主管部门也应该收到该信息。根据法规政策要求,主管部门应该向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提供所有报告信息。[…]
3. 该报告应包括购买或出售的金融工具的名称和编号、数量、执行日期和时间、交易价格、识别客户的指定 投资公司代表其执行该交易的详细信息。一种识别投资公司内负责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的人员和计算机算法的识别方法,一种识别发生交易的适用豁免的识别方法,一种识别相关投资公司的方法,以及对法规(EU) No 236/2012第2(1)(b)条中定义的关于该法规第12、13和17条范围内的任何股份和主权债务的卖空交易的指定。对于不在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报告应包括根据第20(3)(a)条和第21(5)(a)条将采取的措施确定交易类型的指定。对于商品衍生品,根据法规2014/65/EU第57条,报告应表明该交易是否以客观可衡量的方式降低风险。[…]
6. 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规定,申报指定以识别客户时,投资公司应使用LEI识别法人客户。LEI(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码)是在欧盟监管法规(MiFIR)知道下,由被认证的机构-本地运营单位(LOU)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