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证券融资交易条例》(SFTR)中的 LEI 要求
欧盟(EU)打算通过一项将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生效的法规来提高证券融资交易(SFT)的透明度,这将为该市场带来更大的监控机会和更好的风险识别能力。LEI(法人实体识别码)是新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规将被称为《证券融资交易法规》(SFTR)。
什么是证券融资交易?
当投资者和法律实体使用其拥有的金融资产(如债券或股票)为其他活动的融资提供担保时,他们就是在进行所谓的 "证券融资交易"(SFT)。最常见的 SFT 是回购协议和证券借贷交易。
SFTR 对公司有何要求?
根据新法规,公司必须及时向注册或认可的交易存储库 (TR) 提交有关 SFT 的信息,包括公司自身的 LEI 和交易对手的 LEI。所提交的 LEI 必须有效且处于活动状态,以符合报告要求。
LEI 要求适用于所有作为法律实体的 SFT 交易对手[1]。
谁会受到影响?
简而言之,欧盟的所有金融和非金融实体都必须报告其 SFT 并使用 LEI 进行身份识别。该义务适用于在欧盟境内设立的任何交易方,包括其所有分支机构(无论其位于何处),以及非欧盟方的所有欧盟分支机构。
因此,该法规涵盖了广泛的公司。例如,它包括(但并非详尽无遗的清单):[2]
- 银行
- 经纪人
- 基金和另类基金
- 养老基金
- 投资公司
- 中央对手方 (CCP)
- 中央证券存管机构 (CSD)
- 保险和再保险公司
- 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基金 (UCITS)
- 经认可的投资受托人 (AIF) 和非金融交易方
中小型企业无需自行报告与金融企业的交易,因为这些交易由其金融对手方报告。不过,它们仍需要 LEI 以进行报告。
条例何时对个别 SFT 参与者类别生效?
报告义务将于 2020 年 4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生效,并将逐步适用于实体类别的各个组别。第一批参与者必须在 2020 年 4 月 13 日前遵守规定(由于 COVID-19 的规定,基于风险的监管措施将推迟到 2020 年 7 月 13 日)。
报告义务开始日期 | 有义务报告的法律实体 |
2020 年 4 月 13 日 | 投资公司 信贷机构; 来自第三国的相关公司 |
2020 年 7 月 13 日 | 中央对手方 (CCP); 中央证券存管机构 (CSD); 来自第三国的相关公司 |
2020 年 10 月 13 日 | 保险企业; 基金; 职业退休准备金机构(IORPs); 第三国的相关公司 |
2021 年 7 月 13 日 | 非金融对手方 |
2022 年 10 月 10 日 | 第三国发行人 [3] |
[3]ESMA 更新其关于在 SFTR 报告制度下对第三国发行人实施 LEI 要求的声明
豁免
欧洲中央银行系统 (ESCB)、国际清算银行和公共债务管理实体免于遵守报告要求。欧洲中央银行系统由 28 个欧盟成员国(包括欧元区和非欧元区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以及欧洲中央银行(ECB)组成。
[1] www.esma.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library/esma70-145-238_lei_briefing_note.pdf
[2] 根据欧盟委员会第 2019/363 号授权法规第 2 条,以下法律实体必须使用 LEI 进行身份识别受益人、经纪人、中央对手方 (CCP)、清算成员、借贷代理、参与 CSD、三方代理、报告实体和报告实体。